5.1 火灾预防


5.1.1 过渡安置点的消防安全应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5.1.2 设置50间(套)以上过渡安置房的临时聚居点应作为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对象,监督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接到消防安全投诉后应立即核查处理。
5.1.3 Ⅰ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过渡安置房数量在1000间(套)及以上的临时聚居点应设置消防执勤室。Ⅱ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过渡安置房数量在50至999间(套)之间的临时聚居点,应设置消防执勤点。
5.1.4 消防执勤室和消防执勤点应统一制作标牌,设置消防宣传栏、管理人员联系卡、消防组织结构图和意见箱。
5.1.5 Ⅰ类、Ⅱ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聚居点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5.1.6 过渡安置点管理单位应组织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一旦发现火灾,应立即报告,迅速组织疏散并实施扑救。防火巡查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A填制。
5.1.7 火灾扑灭后,过渡安置点管理单位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事故情况,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5.1.8 Ⅰ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聚居点全员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5.1.9 Ⅰ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聚居点应建立消防档案。

条文说明

5.1.1 本条规定过渡安置点管理单位应履行自身的消防安全职责。参照相关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并结合已有的灾区防火管理经验,过渡安置点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2)建立组织管理体系,落实分级或分片管理;
    (3)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组建志愿消防队;
    (4)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6)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8)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9)建立消防档案。
5.1.2 临时聚居点消防安全管理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调监督,聚居点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受灾群众群防群治”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网络化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由于临时聚居点客观存在较大火灾风险,因此对一定规模以上的临时聚居点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频度不应小于1次/月,接到涉及消防安全的投诉后,应立即处理。
    鉴于过渡安置房的使用功能与宾馆饭店的客房类似,故规模的具体标准“50间(套)以上”参照了全国部分省(市、区)对宾馆饭店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5.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芦山地震、鲁甸地震、阜宁龙卷风、九寨沟地震灾区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灾区过渡安置实践证明,在较大规模过渡安置点设置消防警务室或消防警务执勤点,是一项十分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只有通过入驻消防民警督促、指导和协助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才能保证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满足现实管理需要。本条结合灾区消防工作实践,提出了在不同规模过渡安置点设置消防执勤室、执勤点以及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要求。
5.1.4 统一制作消防执勤室、消防执勤点的标牌,主要目的是便于识别。规范统一的执勤室、执勤点设置,既有利于引起受灾群众对消防安全的重视,更有利于消防管理人员更好地为受灾群众服务。
5.1.5 义务消防组织是过渡安置点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力量,为保证有足够的人力参与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扑救初起火灾,成员数量宜为该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聚居点安置人数的2%~10%、且不应少于6人。参考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并结合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聚居点实际,义务消防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1)落实轮流值班人员,每班不少于2人;
    (2)开展24h防火巡查;
    (3)进行防火宣传教育;
    (4)维护管理消防设施、器材和装备;
    (5)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初起火灾、及时组织受灾群众疏散。
5.1.6 过渡安置点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是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发生的重要措施,也是检查相关消防安全制度措施是否落实的有效手段。同时规定了防火巡查人员发现火灾时的处置程序。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有无在帐篷、篷布房或过渡安置房内违章使用明火;
    (2)有无私自搭建棚户或在道路、通道上堆放物资;
    (3)有无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
    (4)有无在帐篷、篷布房或过渡安置房内私自使用、存储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5)使用蚊香、电热灭蚊器、蜡烛等是否采取安全措施;
    (6)灶具与帐篷、篷布房或过渡安置房墙板是否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是否采取防火阻隔措施;
    (7)液化气、天然气灶具阀门、管线是否漏气,厨房是否通风良好;
    (8)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整好用,是否存在被圈占、埋压或者遮挡、损毁现象;
    (9)是否擅自改变过渡安置房使用性质。
    对巡查发现的第1、2、3、4项隐患,应在第一时间采取多种措施督促整改,特别注意防止跟风效仿,形成普遍现象。
5.1.7 本条明确规定了火灾发生后,过渡安置点管理单位应做的主要工作。
5.1.8 切实增强受灾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受灾群众火灾防控能力,对最大限度降低火灾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过渡安置点全员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应包括下列内容:
    (1)过渡安置点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2)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
    (3)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本过渡安置点防火工作讲评。
5.1.9 建立消防档案是保障过渡安置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实的基础工作。通过档案对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的记载,可以检查管理单位相关岗位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实施情况,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意识,有利于推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消防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2)消防安全制度;
    (3)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及维修保养情况;
    (4)义务消防组织成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7)防火巡查记录;
    (8)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记录;
    (9)火灾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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